抄襲事件判決書判決書按所抄襲的書分成兩個部分,由于比較長,所以,這里只是一些節(jié)選關于《編程修養(yǎng)》一書的判決書:(2006)海民初字第13849號《編程修養(yǎng)》文系由陳皓創(chuàng)作完成,全文為37千字。其中第13章3節(jié)“程序員的修養(yǎng)”與《編》文相同。清華出版社于2004年8月第2次印刷的《軟》書已經將涉嫌侵權部分刪除。本院認為,陳皓已向本院提交此兩份證明的原件以供核對,同時法院向王立峰確認這兩份證明的真實性,故本院對此兩份證明真實性予以確認鑒于清華出版社在第2次印刷《軟》書時已將涉嫌侵權的部分刪除,其侵權行為業(yè)已停止,本院不再判令清華出版社停止侵權,但清華出版負有有在未來任何時間不得侵害性使用陳皓享有著作權的《編》文之責任。新華書店總店作為《軟》書發(fā)行者應立即停止發(fā)行侵權《軟》書。清華出版社應向陳皓賠償經濟請求。清華出版社未給予陳皓合理的尊重,未在《軟》書中為陳皓署名,故本院對陳皓要求清華出版社公開道歉予以支持。清華出版社承擔停止侵權、公開致歉等民事責任已足以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對于陳皓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清華出版社亦應一并予以賠償。陳皓對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訴論請求對應的訴訟費應自行負擔案件受理費一千一百元(原告已交),由原告陳皓負擔三百元(已交納),由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負擔八百元(于本判決生效起七日內交納)關于《Linux C 編程》一書的判決書:(2006)海民初字第13850號《跟我一起寫makefile》文系由陳皓創(chuàng)作完成,全文為90千字。陳皓在《跟》文后序中提及其參考一些國外站點上的資料和提綱以及一些技術書籍的語言風格才得以完成《跟》文,且《跟》文整篇文檔的提綱是基于GNU的makefile技術手冊的提綱來書寫的等。本院認為二者的提綱和框架結構基本相同;前者中為配合文字介紹所列舉的代碼基本出自于后者,前者中除上述代碼之外的具體描述和表達基本上源于后者。《用GDB調試程序》文系由陳皓創(chuàng)作完成,全文44千字。本書中第4章“GDB調試器”與用文相同,第5章“使用make”與《跟》文相同2006年3月4日,李玉波向陳皓出具道歉信,五顏六色從何而來李玉波在信中稱,其所寫的由清華大學出版社的《Linux C 編程》書的第4章部分內容及第5章全部內容抄自陳皓的Blog,企業(yè)宣傳片制作造成侵權行為,故其向陳皓致歉并懇請諒解等。陳皓另向本院提交署名為李玉波、日期為2006年5月19日的證明一份,其中包括李玉波并未與清華出版社簽訂過圖書出版合同、清華出版社相關人員在《linux C編程》書出版之前并未與李玉波進行過溝通、李玉波僅與北銀科文化圖書項目中心張勇簽訂出版合同以及書稿和出版問題均由張勇溝通協(xié)調等。清華大學出版社對這兩份證據(jù)的真實性不予認可。由于GNU自由文檔許可證約束,故陳皓雖對《跟》文享有著作權,但陳皓并無權禁止任何人在商業(yè)領域或非商業(yè)領域復制、修改、發(fā)行《跟》文。而陳皓雖無權禁止任何人在商業(yè)領域或非商業(yè)領域復制、修改、玩轉程序化 解決品牌效果需求的三大秘訣,發(fā)行《跟》文,但清華出版社在其出版的《LInux C編程》中使用《跟》文內容時亦應為陳皓正確署名,故清華大學在使用《跟》文中侵犯了陳皓的署名權清華出版社應該向陳皓賠償經濟損失,本字根據(jù)作品性質和獨創(chuàng)程度,參照國家相關稿酬支付標準,并考慮清華出版社的過錯程度,侵權情節(jié)等因素對該經濟損失數(shù)額確定。清華出版社未給予陳皓合理的尊重,故本院對陳皓要求清華出版社公開致歉的訴訟給予支持,具體方式由本院酌定。清華出版社侵犯陳皓署名權情節(jié)嚴重,適用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以撫慰陳皓所受之精神損害,故本院對陳皓要求清華出版社向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給予支持,具體數(shù)額由本院酌定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法》第四十七第(一)項、企業(yè)宣傳片制作第四十八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新華書店立即停目發(fā)行侵權《Linux C 編程》一書中使用原告陳皓享有著作權的文章。如果需要使用《跟我一起寫makefile》一文,應為陳皓署名;二、被告新華書店總店立即停止發(fā)行侵權《Linux C 編程》一書;三、步行街規(guī)劃設計管理論文,被告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銷售侵權《Linux C 編程》一書;五、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影視視頻制作被告清華大學出版社賠償原告陳皓經濟損失以及訴訟合理支出共計一萬一千元;